发布时间:2024/05/21 报告与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20日(星期一)下午13: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5月2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2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24年5月2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莲南工业区名臣健康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建名先生
(7)会议召集、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90,260,9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6270%。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即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0,103,3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476%。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87,516,5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3917%。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744,4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53%。
3、其他人员出席或列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0,215,7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99%;反对4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0,215,7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99%;反对4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0,215,7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99%;反对4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0,215,7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99%;反对4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0,215,7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99%;反对4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0,254,9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4%;反对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0,097,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06%;反对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作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0,215,7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99%;反对4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0,058,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26%;反对4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7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陈勤发、彭小青、陈东松在股东大会表决该议案时回避表决,陈勤发、彭小青、陈东松分别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77,782,170股、1,307,350股及1,068,090股。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0,058,1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526%;反对4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47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0,058,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26%;反对4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7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购买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的议案》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陈勤发、彭小青、陈东松在股东大会表决该议案时回避表决,陈勤发、彭小青、陈东松分别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77,782,170股、1,307,350股及1,068,090股。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0,058,1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526%;反对4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47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0,058,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26%;反对4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7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0、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名臣健康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0,215,7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99%;反对4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作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1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0,155,7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34%;反对105,2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6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作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1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0,155,7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34%;反对105,2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6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作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1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0,155,7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34%;反对105,2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6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自律守则>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0,155,7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34%;反对67,8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52%;弃权3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14%。
15、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陈建名先生、彭小青先生、陈东松先生、梁锦辉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15.1选举陈建名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90,215,76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9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058,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26%。
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陈建名先生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5.2选举彭小青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90,217,561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1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059,9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04%。
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彭小青先生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5.3选举陈东松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90,217,561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1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059,9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04%。
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陈东松先生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5.4选举梁锦辉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90,217,561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1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059,9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04%。
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梁锦辉先生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6、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高慧先生、陈景华先生、吴小艳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其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
16.1选举高慧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90,217,561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1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059,9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04%。
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高慧先生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6.2选举陈景华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90,215,76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9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058,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26%。
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陈景华先生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6.3选举吴小艳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90,217,561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1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059,9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04%。
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吴小艳女士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7、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杜绍波先生、崔凤玲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公司第四届监事会成员中,最近二年内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17.1选举杜绍波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90,217,561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1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059,9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04%。
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杜绍波先生当选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17.2选举崔凤玲女士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90,215,761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9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058,1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26%。
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崔凤玲女士当选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韩蔚、刁雁蓉
3、结论性意见: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名臣健康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名臣健康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名臣健康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