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臣健康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22/05/20    公司治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名臣健康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维护公司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控股企业内部控制、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以促进实现经营战略和目标。

第三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审计部在公司董事会领导下,独立行使职权。

第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和本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进行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五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使用科学的审计方法,运用重要性原则和专业判断,确保审计工作质量,同时保持应有的专业谨慎。

第二章内部审计范围和监督事项

第六条    主要审计范围:公司本部、公司控股企业及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上述机构或者部门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三章企业内部控制的检查与评估

第十条    审计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工作实施检查与评估。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控制主要包括环境控制、业务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电子信息系统控制、信息传递控制、内部审计控制等内容。

第十二条  环境控制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     公司应建立合理的组织架构,健全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得以贯彻执行;

(二)     公司应建立科学的聘用、请()假、加班、辞退、培训、退休、考核、晋升、薪酬计算与发放、社会保险缴纳等劳动人事制度。

第十三条  业务控制检查的主要内容是经理层及其授权部门根据公司自身的行业特点及生产经营活动内容,制定各项业务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责任制,以及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制定必要的控制程序等。

第十四条  会计系统控制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会计核算控制和财务管理控制方面。

(一)     依据《会计法》、《会计准则》、《财务通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公司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责任制,并针对各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控制系统,在岗位分工基础上明确各会计岗位职责,严禁需相互监督的岗位由一人兼任。

(二)     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制度、业绩考核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费用报销管理办法等控制制度。

(三)     制定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严格会计资料的调阅手续,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

(四)     针对印鉴使用管理、票据领用管理、预算管理、财产管理、实物资产盘点、背书保证、负债承诺及或有事项管理、职务授权及代理、会计电算化信息管理等与保障财务安全有关的活动制定相应的控制程序。

第十五条  电子信息系统控制检查除电脑维护部门与电脑信息使用部门明确划分职责权限外,还应针对以下方面进行检查:

(一)     电脑维护部门的职能与职责划分;

(二)     开发电脑系统及修改程序的控制:

(三)     电脑程序及资料的存取控制;

(四)     基础数据的输入输出控制;

(五)     资料备份、档案及设备的安全控制;

(六)     硬件及软件系统的购置、使用及维护的控制;

(七)     系统复原及测试程序的控制。

第十六条  信息传递控制检查分为内部信息沟通控制和公开信息披露控制检查,主要包括:

(一)     建立内部信息传递体系,针对各部门间信息沟通的方式、内容、时限等制定相应的控制程序。

(二)     建立信息披露责任制度,将信息披露的责任明确到人,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及时知悉公司各类信息并及时、准确、完整地对外披露。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控制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     审计部独立承担监督检查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评价内部控制有效性、提出完善内部控制和纠正错弊的建议等工作。

(二)     审计部应拟定年度内部控制审计计划,据以检查、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并编制工作底稿、收集相关资料,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应对报告中反映的问题提出建议后加以追踪,并定期撰写落实情况报告,对相关部门的整改措施进行评估。

(三)     审计部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应于每年四月底前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总结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总结报告应据实反映内部审计部门在上一年度中所发现的内部控制的缺陷及异常事项,对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异常事项的处理建议及整改情况等内容,并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八条  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     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四章企业财务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审计部依法实施财务审计,评价被审计单位的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性对违反国家规定和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

第二十条  对会计报表及附注的主要审计目标:

(一)     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和制度规定,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是否符合一贯性原则;

(二)     会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公允地反映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会计报表和附注及其编制说明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合规;

(三)     会计报表是否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编制,具有勾稽关系的数字是否相符,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规定。

第二十一条 对资产类会计项目的主要审计目标:

(一)     确定各项资产的存在性,是否归被审计单位所有;

(二)     确定各项资产计价的正确性,增减变动的合法性和记录的完整性,年末余额的正确性及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充分性、恰当性:

(三)     确定资产收益(或损失)核算的正确性,记录的完整性;

(四)     确定适用摊销类费用、待处理财产损溢的会计政策的恰当性,记录的完整性:

(五)     确定各项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正确性和记录的完整性。

第二十二条 对负债类会计项目的主要审计目标:

(一)     确定各负债类项目发生、增减变动的真实性,记录的完整性,年末余额的正确性和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充分性;

(二)     确定预提费用计提的正确性和转销记录的完整性,筹资成本计算的正确性。

第二十三条 对所有者权益类会计项目的主要审计目标:

(一)     确定实收资本(或股本)、已归还投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的增减变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的规定以及记录的完整性,年末余额的正确性以及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恰当性;

(二)     确定本年利润、利润分配和未分配利润增减变动记录的完整性,未分配利润年末余额的正确性以及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恰当性。

第二十四条 对成本类的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劳务成本会计项目,应当确定其记录的完整性、真实性、成本计算和分配的正确性以及在报表上披露的恰当性。

第二十五条 对损益类的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和管理费用、投资收益、营业外收支等会计项目,应当确定其记录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计算的正确性以及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恰当性。

第二十六条 对经过改制、资产重组、债务重组发生产权变更的企业进行审计时除按上述审计目标进行审计外,还应当按照下列目标进行审计:

(一)     确定企业分立、合并过程中是否造成企业资产收益流失和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二)     确定企业改制过程中,是否存在只转移资产和权益,而少转移负债或者将企业潜亏留给企业的问题;

(三)     确定企业破产、歇业、清理时是否存在借机私分、转移、隐匿本企业财产和资金,是否存在存货积压、潜亏隐匿不报等问题,查明并分析造成破产、歇业、清理的主客观原因;

(四)     确定债务重组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债务重组会计核算主要问题的确认和计量以及债务重组形成的损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五章内部审计程序

第二十七条 审计立项:

(一)     对公司本部财务审计和有关投资审计调查等,由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指示后,审计部据此立项;

(二)     对控股企业和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的日常审计监督、审计调查等,原则上由审计部年初制定计划,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必要时应通知其他股东。派出董事、管理人员应配合审计部实施对控股企业的审计工作。

(三)     对参股企业审计部原则上不直接进行监督,必要时通过对公司派出产权代表人的责任审查、对投资资金的审查等方式,对其经营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根据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在审计前应提前三天下达审计通知书通知被审计单位。

第二十九条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建议,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初稿,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接到审计报告后十天内将书面意见提交审计部,愈期未交,则视同无异议。

第三十条    审计部根据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对审计报告初稿重新审定,提出正式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书,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及有关部门,或转被审计单位中各位董事、公司外派的产权代表。

第三十一条 对主要事项应进行后续审计或追踪审计。

第三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对正式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书中的定性、处理意见如有异议,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反映。

第三十三条 审计部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应当建立审计档案,由审计部兼职档案员统一管理。

第六章内部审计机构权限

第三十四条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

第三十五条 检查被审计单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审计有关的资料、资产,参加有关会议。

第三十六条 有权就与审计有关的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公司范围内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不得拒绝。

第三十七条 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损害企业利益行为的意见,检查审计结论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八条 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追究责任和处理、处罚的建议,并按有关规定向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反映。

第三十九条 对阻挠、破坏内部审计工作和拒不提供或提供虚假资料的人员,提出追究责任人的建议。

第四十条    被审计单位有责任按规定及时向审计部全面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和其他相关情况,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合审计工作。审计部有责任发现并揭露可能导致会计资料严重失实的违法、违规行为:内部审计人员因工作失职给公司造成一定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被审计单位不向审计部提供企业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和其他相关情况,而审计部受法定职责、权限和检查手段的局限,无法揭示被审计单位存在的问题,做出完整、正确的审计结果,被审计单位应当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四十一条 审计部实施审计时,可以参照有关规定,要求被审计单位就提供的会计资料真实性和关联交易、抵押贷款、对外担保及未决诉讼等真实情况做出书面承诺。

第四十二条 法律、法规和公司董事会和总经理授予的其他权限。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未规定事项,依照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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